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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震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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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2-05 16:08:25 打印 字号: | |

    罪犯魏震,男,1986120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北镇荣华村343号,捕前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毛茔子村。犯强奸;强制猥亵罪,经大连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201223日以(2020)辽0211刑初527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刑期自20200630日起至20270629日止,于2021032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魏震予以减刑九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一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