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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志宏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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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2-05 16:11:50 打印 字号: | |

    罪犯徐志宏,男,1966225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,捕前住鞍山市铁东区八卦街756单元275号。犯诈骗罪,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620日以(2019)03刑终193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70726日起至20300125日止,于2019080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徐志宏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一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