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徐志宏,男,1966年2月25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,捕前住鞍山市铁东区八卦街75栋6单元2层75号。犯诈骗罪,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以(2019)辽03刑终193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7年07月26日起至2030年01月25日止,于2019年08月0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徐志宏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