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于连富,男,1966年5月7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喀喇沁左旗蒙古族自治县,捕前住辽宁省东港市长山镇光复村刘家屯组120248号。犯走私普通货物;走私废物;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、物品罪,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8日以(2021)辽刑终457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刑期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5年10月01日止,于2022年08月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于连富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