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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连富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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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2-05 16:13:46 打印 字号: | |

    罪犯于连富,男,196657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喀喇沁左旗蒙古族自治县,捕前住辽宁省东港市长山镇光复村刘家屯组120248号。犯走私普通货物;走私废物;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、物品罪,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128日以(2021)辽刑终457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刑期自20201012日起至20251001日止,于202208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于连富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一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