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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庆国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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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2-05 16:14:29 打印 字号: | |

    罪犯于庆国,男,1973103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东港市长山镇金马屯村西马家屯村民组2-016,捕前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锦绣花园二期17号楼201。犯开设赌场;妨害信用卡管理罪,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2112日以(2021)辽0624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,刑期自20210701日起至20250702日止,于202209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于庆国予以减刑五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一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