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于庆国,男,1973年10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东港市长山镇金马屯村西马家屯村民组2-016,捕前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锦绣花园二期17号楼201。犯开设赌场;妨害信用卡管理罪,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2日以(2021)辽0624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,刑期自2021年07月01日起至2025年07月02日止,于2022年09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于庆国予以减刑五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