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臧永其,男,1966年9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安新县,汉族,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老河头镇沈南村1区67号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经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以(2018)豫072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刑期自2016年11月06日起至2026年11月05日止,于2018年09月1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臧永其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