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臧永其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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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2-05 16:15:00 打印 字号: | |

    罪犯臧永其,男,196691日出生于河北省安新县,汉族,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老河头镇沈南村167号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经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8810日以(2018)豫072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刑期自20161106日起至20261105日止,于2018091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臧永其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一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