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张殿良,男,1982年9月10日出生于山西省吉县,汉族,户籍地山西省吉县车城乡桃村63号。犯强奸罪,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9日以(2023)豫0105刑初399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,刑期自2023年05月06日起至2025年02月19日止,于2023年09月1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张殿良予以减刑二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