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张会生,男,1987年1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辉县市,汉族,捕前住河南省辉县市百泉镇金河小屯村。犯强奸罪,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以(2021)豫07刑终431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,刑期自2021年04月21日起至2026年11月20日止,于2022年02月2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张会生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