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 > 诉讼服务 > 公告
张会生减刑立案公告
分享到:
  发布时间:2024-12-05 16:16:17 打印 字号: | |

    罪犯张会生,男,19871212日出生于河南省辉县市,汉族,捕前住河南省辉县市百泉镇金河小屯村。犯强奸罪,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1025日以(2021)豫07刑终431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,刑期自20210421日起至20261120日止,于2022022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张会生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一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