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张剑,男,1963年2月10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鞍山市铁东区爱民街7栋1单元5层13号。犯诈骗罪,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以(2021)辽0303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,刑期自2021年03月07日起至2027年01月05日止,于2021年09月2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张剑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