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张俊,男,1981年12月31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新华街4栋3单元7层65号,捕前住铁东区十四道街社区园林大道1033栋。犯盗窃罪,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2日以(2022)辽030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2年02月21日起至2033年08月19日止,于2022年09月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张俊予以减刑五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