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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俊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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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2-05 16:17:14 打印 字号: | |

    罪犯张俊,男,19811231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新华街43单元765号,捕前住铁东区十四道街社区园林大道1033栋。犯盗窃罪,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22722日以(2022)辽030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20221日起至20330819日止,于202209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张俊予以减刑五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一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