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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梦朝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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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2-05 16:17:44 打印 字号: | |

    罪犯张梦朝,男,1992212日出生于河北省滦县,汉族,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滦县古马镇兴隆庄三村105号,捕前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滦县改装厂家属院1号楼3单元301室。犯诈骗;盗窃罪,经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812日以(2021)豫0327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00812日起至20270211日止,于202110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张梦朝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一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