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朱来军,男,1968年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,汉族,捕前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古城路51号楼6单元303。犯重大责任事故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0日以(2022)辽02刑终504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,刑期自2021年09月11日起至2025年07月10日止,于2023年03月0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朱来军予以减刑四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