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304号
罪犯戴德强,男,1977年4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,汉族,专科文化,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梅山镇丰溪村松柏脚47号。2005年11月因犯抢劫罪经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后被裁定假释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了(2019)辽0202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戴德强犯集资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。刑期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29年4月10日止。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了(2020)辽02刑终258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从严减刑六个月的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李超群、董楠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戴德强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;财产性判项未履行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于瀚博,同犯证人王浩、杨曾旭证言,财产性判项未履行证明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戴德强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戴德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(刑期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28年10月10日止。)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罗 林
审 判 员 顾书宇
审 判 员 杨向东
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
书 记 员 赵紫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