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310号
罪犯傅卓生,男,1974年12月14日出生,汉族,小学文化,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西杨乡西杨村西杨树沟,捕前住营口市鲅鱼圈区金环花园6号楼2单元402室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了(2022)辽079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傅卓生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刑期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四个月的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查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傅卓生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李伟恒,同犯证人陈钢健、张波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傅卓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傅卓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。
(刑期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3月25日止。)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罗 林
审 判 员 顾书宇
审 判 员 杨向东
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
书 记 员 赵紫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