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 > 诉讼服务 > 公告
魏震减刑结案公告
分享到:
  发布时间:2024-12-19 16:55:58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(2024)辽03刑更323号

罪犯魏震,男,1986年1月20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北镇荣华村3组43号,捕前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毛茔子村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了(2020)辽0211刑初527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魏震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;犯强制猥亵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。刑期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7年6月29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九个月的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查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认为,罪犯魏震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洪作龙,同犯证人迂冶、刘达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魏震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对罪犯魏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。

(刑期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6年9月29日止。)
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审  判  长  罗  林

审  判  员  顾书宇

审  判  员  杨向东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

 

书  记  员  赵紫薇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一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