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329号
罪犯田永,男,1987年6月22日出生于吉林省辽源市,汉族,小学文化,户籍地吉林省磐石县富太镇联合村自然屯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了(2022)辽0211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田永犯非法拘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刑期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5年2月24日止。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了(2023)辽02刑终238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二个月的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查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田永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李伟恒,同犯证人商振东、董开礼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田永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田永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。
(刑期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止。)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罗 林
审 判 员 顾书宇
审 判 员 杨向东
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
书 记 员 赵紫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