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338号
罪犯关福泽,男,1986年7月16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鼓楼街道西关社区,捕前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鼓楼办事处北二马路2号20-1。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8月11日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;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六个月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盖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7日作出了(2021)辽0881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关福泽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,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430元。刑期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5年8月13日止。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了(2022)辽08刑终52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从严减刑六个月的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李威、程铭淇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关福泽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;财产性判项未完全履行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李伟恒,同犯证人商振东、郭兴龙证言,财产性判项未完全履行证明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关福泽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关福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(刑期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5年2月13日止。)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罗 林
审 判 员 顾书宇
审 判 员 杨向东
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
书 记 员 赵紫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