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 > 诉讼服务 > 公告
李洪涛减刑结案公告
分享到:
  发布时间:2024-12-19 17:00:18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(2024)辽03刑更339号

罪犯李洪涛,男,1985年7月13日出生,汉族,大学文化,户籍地海城市雅圣路27号楼-300,捕前住海城市王石镇清华园三单元101号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了(2022)辽0381刑初637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李洪涛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刑期自2023年4月7日起至2025年4月6日止。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了(2023)辽03刑终199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二个月的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查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认为,罪犯李洪涛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;财产性判项已履行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张久龙,同犯证人刘强、许亚南证言,财产性判项履行证明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李洪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对罪犯李洪涛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。

(刑期自2023年4月7日起至2025年2月6日止。)
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审  判  长  罗  林

审  判  员  顾书宇

审  判  员  杨向东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

 

书  记  员  赵紫薇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一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