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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金伟减刑结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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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2-19 17:02:11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(2024)辽03刑更274号

罪犯华金伟,男,1980年12月14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安字镇瑟宇村,捕前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海新区F区41号3-403。2017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了(2021)辽0803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华金伟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,共同退赔人民币27688元。刑期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5年3月8日止。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了(2021)辽08刑终193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三个月的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李威、程铭淇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认为,罪犯华金伟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;财产性判项履行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刘跃鹏,同犯证人刘广臣、朱文章证言,财产性判项履行证明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华金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因本裁定下发之日已不足执行机关报请三个月的减刑建议时间,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对罪犯华金伟减去余刑。
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审  判  长  罗  林

审  判  员  顾书宇

审  判  员  杨向东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

 

书  记  员  赵紫薇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一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