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 首页 > 诉讼服务 > 公告
吕宏珠减刑结案公告
分享到:
  发布时间:2024-12-19 17:03:14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(2024)辽03刑更292号

罪犯吕宏珠,男,1979年9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凤城市,满族,满族,中专文化,户籍地辽宁省凤城市凤凰城办事处铁北委八组,捕前住凤城市凤凰城区凤凰首府小区C3公寓楼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了(2021)辽0682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吕宏珠犯绑架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;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。刑期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31年4月21日止。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了(2021)辽06刑终206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六个月的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查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认为,罪犯吕宏珠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;财产性判项履行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刘跃鹏,同犯证人付玉浩、薛宪春证言,财产性判项履行证明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吕宏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对罪犯吕宏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
(刑期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30年10月21日止。)
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审  判  长  罗  林

审  判  员  顾书宇

审  判  员  杨向东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

 

书  记  员  赵紫薇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一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