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311号
罪犯马强,男,1984年3月10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忠厚乡春生村1组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了(2021)辽0281刑初485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马强犯组织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。刑期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7年4月26日止。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了(2021)辽02刑终664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从严减刑五个月的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查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马强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;财产性判项未履行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刘跃鹏,同犯证人吴术华、韩永峰证言,财产性判项未履行证明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马强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马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。
(刑期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11月26日止。)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罗 林
审 判 员 顾书宇
审 判 员 杨向东
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
书 记 员 赵紫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