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祝礼减刑结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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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2-19 17:07:48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(2024)辽03刑更312号

罪犯祝礼,男,1977年6月14日出生,满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山城镇甘井子村198号,捕前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渔沟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了(2018)辽02刑初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祝礼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了(2018)辽刑终368号刑事判决书,改判被告人祝礼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年。刑期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2026年10月13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了(2021)辽03刑更380号刑事裁定书,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;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了(2023)辽03刑更72号刑事裁定书,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。
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四个月的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查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认为,罪犯祝礼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刘跃鹏,同犯证人刘喜超、林勇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祝礼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对罪犯祝礼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。

(刑期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2025年2月13日止。)
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审  判  长  罗  林

审  判  员  顾书宇

审  判  员  杨向东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

 

书  记  员  赵紫薇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一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