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325号
罪犯匡东,男,1973年5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盖州市,汉族,本科文化,捕前住盖州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家属楼1单元502室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盖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了(2021)辽0881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匡东犯猥亵儿童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。刑期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2031年8月18日止。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了(2021)辽08刑终239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八个月的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查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匡东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韩玉亮,同犯证人刘日伦、丁浩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匡东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匡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
(刑期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2030年12月18日止。)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罗 林
审 判 员 顾书宇
审 判 员 杨向东
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
书 记 员 赵紫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