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297号
罪犯李斌,男,1966年9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,汉族,初中文化,捕前住鞍山市铁西区大陆街28栋2单元5层28号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了(2017)辽03刑初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李斌犯爆炸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年;犯窝藏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。刑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了(2018)辽刑终2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(2021)辽03刑更523号刑事裁定书,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;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(2023)辽03刑更11号刑事裁定书,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从严减刑六个月的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李超群、董楠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李斌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韩玉亮,同犯证人王首杰、王守昆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李斌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李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(刑期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。)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罗 林
审 判 员 顾书宇
审 判 员 杨向东
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
书 记 员 赵紫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