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324号
罪犯门晓东,男,1996年5月26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山子镇胜丰村二屯,捕前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永达路海吉雅乐都7栋2单元1102室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了(2020)黑0104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门晓东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;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;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。刑期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34年4月24日止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了(2020)黑01刑终452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从严减刑五个月的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李超群、董楠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门晓东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;财产性判项未履行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韩玉亮,同犯证人刘日伦、姜鹏证言,财产性判项未履行证明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门晓东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门晓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。
(刑期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33年11月24日止。)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罗 林
审 判 员 顾书宇
审 判 员 杨向东
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
书 记 员 赵紫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