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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文汉减刑结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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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2-19 17:11:14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(2024)辽03刑更295号

罪犯王文汉,男,1955年8月31日出生,汉族,文盲,户籍地辽宁省普兰店市文化路800号755,捕前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唐家房街道兴隆堡村小郭屯43号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了(2020)辽02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王文汉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。刑期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30年5月20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从严减刑七个月的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李超群、董楠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认为,罪犯王文汉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韩玉亮,同犯证人粟林海、张林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王文汉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对罪犯王文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。

(刑期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29年10月20日止。)
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审  判  长  罗  林

审  判  员  顾书宇

审  判  员  杨向东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

 

书  记  员  赵紫薇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一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