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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万峰减刑结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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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2-19 17:13:19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(2024)辽03刑更309号

罪犯周万峰,男,1994年11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,汉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马风镇杨马村(杨马峪)3-179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了(2022)辽0381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周万峰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;退缴人民币5500元。刑期自2022年1月6日起至2025年7月5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六个月的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查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认为,罪犯周万峰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;财产性判项已履行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韩玉亮,同犯证人粟林海、庄强证言,财产性判项履行证明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周万峰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对罪犯周万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
(刑期自2022年1月6日起至2025年1月5日止。)
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 

审  判  长  罗  林

审  判  员  顾书宇

审  判  员  杨向东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

 

书  记  员  赵紫薇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一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