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306号
罪犯纪心平,男,1970年6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,汉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鞍山市铁西区达道湾镇烟狼寨二村1161号,捕前住鞍山市铁西区经济开发区千山西路睿达小区232栋1-8-2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了(2019)辽03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纪心平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。刑期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31年7月8日止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了(2020)辽刑终117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了(2023)辽03刑更13号刑事裁定书,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八个月的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查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纪心平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于瀚博,同犯证人王浩、何恩会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纪心平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纪心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
(刑期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30年3月8日止。)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罗 林
审 判 员 顾书宇
审 判 员 杨向东
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
书 记 员 赵紫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