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331号
罪犯张会生,男,1987年1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辉县市,汉族,小学文化,捕前住河南省辉县市百泉镇金河小屯村。2008年8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1000元;2010年1月21日因犯强奸罪被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了(2021)豫0782刑初511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张会生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。刑期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11月20日止。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了(2021)豫07刑终431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八个月的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李威、程铭淇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张会生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代秋峰,同犯证人刘佳、李兆国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张会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张会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
(刑期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3月20日止。)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罗 林
审 判 员 顾书宇
审 判 员 杨向东
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
书 记 员 赵紫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