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迟骋减刑结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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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2-19 17:19:30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 

2024)辽03刑更279

 

    罪犯迟骋,男,1988130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210213198801304652,汉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大连市金州区石河街道石河村石河屯351-1号,捕前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凤祥路234号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   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21日作出了(2020)辽02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迟骋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;违法所得人民币1千元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刑期自2020428日起至2027427日止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811日作出了(2021)辽刑终300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   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1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八个月的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,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理终结。

    本院认为,罪犯迟骋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;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代秋峰,同犯证人韩军、李言证言,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证明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迟骋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    对罪犯迟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。

    现刑期自2020428日起至2026827日止。

   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      

      顾书宇

      杨向东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

 

      王柳丹

      赵紫薇

 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一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