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291号
罪犯李廷跃,男,1989年11月24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8911245059,汉族,大专文化,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(原籍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),捕前住河南省原阳县城关镇薛庄村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了(2022)豫0725刑初294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李廷跃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刑期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7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去剩余刑期的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,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李廷跃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代秋峰,同犯证人刘家轶、付秋刚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李廷跃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李廷跃减去余刑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刘 忠
审 判 员 顾书宇
审 判 员 杨向东
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
法官助理 王柳丹
书 记 员 赵紫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