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296号
罪犯张俊,男,1981年12月31日出生于鞍山市,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8112311810,汉族,大学专科文化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新华街4栋3单元7层65号,捕前住铁东区十四道街社区园林大道1033栋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了(2022)辽0302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张俊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,依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5100元。刑期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33年8月19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从严减刑五个月的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,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查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张俊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;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代秋峰,同犯证人关云多、黄安君证言,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证明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张俊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张俊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。
现刑期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33年3月19日止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刘 忠
审 判 员 顾书宇
审 判 员 杨向东
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
法官 助 理 王柳丹
书 记 员 赵紫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