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298号
罪犯韩维东,男,1983年12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建昌县,公民身份号码211422198312096213,汉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346号阿继科技园C栋3单元701室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了(2021)辽08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韩维东犯走私废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。刑期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5年11月3日止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了(2021)辽刑终322号刑事判决书,维持一审对韩维东定罪量刑部分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九个月的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,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韩维东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;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代秋峰,同犯证人于天池、杜晓峰证言,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证明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韩维东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韩维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。
现刑期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5年2月3日止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刘 忠
审 判 员 顾书宇
审 判 员 杨向东
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
法官助理 王柳丹
书 记 员 赵紫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