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327号
罪犯朱来军,男,1968年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,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6801011332,汉族,初中文化,捕前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古城路51号楼6单元303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了(2022)辽0214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朱来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。刑期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止。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了(2022)辽02刑终504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2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四个月的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,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朱来军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代秋峰,同犯证人满守龙、孙世博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朱来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朱来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。
现刑期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2025年3月10日止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刘 忠
审 判 员 顾书宇
审 判 员 杨向东
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
法官助理 王柳丹
书 记 员 赵紫薇